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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0-06-16 11:11浏览次数:

观点综述:

2020年6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下发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较《融资租赁业务经营监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做出了部分修改。《暂行办法》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业务范围和融资渠道;调整及细化了一系列监管指标的阈值并要求租赁公司建立资产质量分类、准备金和关联交易等制度。《暂行办法》还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辖内存量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分类梳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应监管指标。此次《暂行办法》落地将对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盈利等方面产生较大影响。同时,由于集中度和杠杆水平等方面的要求,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将面临较大的资本补充压力。

2020年1月,银保监会下发了《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6个月后,《暂行办法》正式落地。《暂行办法》是自2018年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职责划转后,银保监会正式颁布的第一部针对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的规则。《暂行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章节和条目相差不大,通过对比分析,《暂行办法》更强调融资租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完善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融资租赁公司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措施;放宽了对过渡期的整体安排。同时,该办法也强调了因地制宜的监管实施方式,在过渡期的安排上各区域可根据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完成办法规定的要求,给区域监管实施留出了一定调整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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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对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开展范围、制度完善和监管指标制定了相应的监管要求。在业务开展方面,《暂行办法》规定了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租赁物范围、负面清单。其要求融资租赁物需要“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并通过负面清单禁止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等业务。在制度完善方面,《暂行办法》明确了对关联交易、资产质量分类和准备金等方面的建制要求。在监管指标方面,《暂行办法》细化了对租赁资产比重、杠杆倍数、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和集中度管理的指标要求。杠杆方面,在《暂行办法》发布前,对租赁公司的杠杆要求主要为“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暂行办法》要求“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杠杆水平较高的融资租赁公司将面临资本补充或压降业务规模的压力。集中度方面,受资本实力和业务渠道的限制,融资租赁公司较易就对单一承租人投放较大规模资金,在明确单一客户、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后,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将面临业务整改或者资本补充压力。同时,融资租赁公司普遍存在拨备覆盖率相对较低的情况,未来需要加大准备金计提力度,加强抗风险能力,但是可能会在短期内影响盈利能力。此外,电力及装备制造类企业下属的租赁公司主要从事集团内租赁业务,关联交易集中度较高,《暂行办法》出台后,部分公司可能采取资产互换或者开展集团外业务等方式达到要求,此举可能使融资租赁公司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或者信用风险管理压力。考虑到地方监管部门可以“视监管实际情况,对租赁物范围、特定行业的集中度和关联度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并报银保监会备案”,不排除省级人民政府在制定细则时,将对特定行业集中度和关联度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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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还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存量的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分类清理及处置。《暂行办法》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按照经营风险、违法违规情形将辖内融资租赁公司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等三类,并提出分类处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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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此次《暂行办法》正式落地,旨在进一步规范行业发展,形成优胜劣汰机制,重塑行业竞争环境,逐步引导融资租赁行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模式、盈利水平等方面将面临较大影响,此外,由于集中度和杠杆水平等方面的要求,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将面临较大的资本补充需求。

                                              (文章来源:新世纪评级)